有價證券縮短處置期、撮合時間 新制8/10起上路
在聯發科5月上旬遭列處置股,創下台股史上市值最大處置股紀錄引發議論後,金管會當時承諾,將檢討股票警示標準,以及處置期是否縮短等議題。
證交所今日下午表示,在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建議後,決定修改「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調整處置有價證券的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以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等事項,並於2026年8月10日起正式實施。
此次調整內容包含,處置期由10個營業日改為5個營業日;撮合作業時間則從每5或20分鐘撮合一次,改為每2分鐘撮合一次。證交所也承諾,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變化,原則上採每半年定期檢討。
證交所公布完整調整內容如下:
一、調整處置期間: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二、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參考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原為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
三、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
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收盤價逾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者,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10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5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25元)。
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四、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採每半年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變化。
五、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相關調整處置措施原則如下:
(一)已符合修正後處置日數者,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例如依新規定應處置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者,如至實施日前已處置期滿,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
(二)尚未符合新規定處置日數者,則須處置至屆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為止。例如截至實施日前僅處置3個營業日者,仍須持續處置至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方可解除處置。
(三)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者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均改採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