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化粧品上網轉賣觸法 高雄去年共開罰近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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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衛生局今(3)日指出,民眾自國外購買化粧品,回國後違法上網轉賣行為,去(2025)年共查獲63件並開罰99萬5千元,其中以化粧水/油及面霜乳液類28件最多。衛福部提醒,從國外帶回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
高雄市衛生局今日表示,近年常見有民眾自國外購買化粧品,回國後放上網路平台轉賣,但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須辦理登錄及標示才可合法販售,民眾私自轉賣行為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根據高雄衛生局統計,去年共查獲63件相關案例,裁處金額合計達99萬5千元,其中以化粧水/油及面霜乳液類28件最多,其次為沐浴乳及洗髮乳,此外也包含唇膏、香皂、指甲油等品項。
高雄衛生局強調,民眾在國外自行購買的化粧品並非透過國內廠商合法輸入,若因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導致產生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呼籲民眾謹慎購買。
衛生局也指出,依國內法規,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民眾若自國外購買以玻璃安瓿為容器的個人自用化粧品,需事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才可輸入。
此外,衛福部食藥署也曾提醒,除了化粧品外,包含從國外帶回的食品、藥品與醫療器材等,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在攜帶返台後自行販售。
至於各項目的攜帶限制,錠狀、膠囊狀食品和非處方藥品等,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可超過36瓶;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千美元以下(約台幣3萬1600元),且總重量需在6公斤內;OK繃、口罩、日拋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則以半年攜帶回國一次為限,依品項有不同限制,詳細規定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