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食品、藥物及化妝品限自用 違法轉售最高可開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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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到來的農曆春節是民眾出國旅遊旺季,食藥署提醒,若自國外購買食品、化妝品或藥品等伴手禮回國,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若轉售食品者,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化妝品、藥品等同樣可依《藥事法》等相關法規開罰。
年假出國旅遊高峰將至,食藥署5日提醒,民眾若自國外購買食品等伴手禮回國,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實體或網路轉售,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食品外,自國外購入的化妝品、藥品與醫療器材等,同樣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在攜帶返台後自行販售,違者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處罰。
而在攜帶數量限制上,錠狀、膠囊狀食品和非處方藥品等藥品,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可超過36瓶;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約台幣3萬1600元),且總重量需在6公斤內;至於OK繃、口罩、日拋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則以半年攜帶回國一次為限,依品項有不同數量限制,詳細規定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
根據高雄市衛生局統計,民眾自國外購買化粧品,回國後違規放上網路平台轉賣者,2025年共查獲63件相關案例,裁處金額合計達99萬5000元,其中以化粧水/油及面霜乳液類28件最多,其次為沐浴乳及洗髮乳。提醒民眾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須辦理登錄及標示才可合法販售,私自轉賣行為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高雄衛生局強調,民眾在國外自行購買的化粧品並非透過國內廠商合法輸入,若因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導致產生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呼籲民眾謹慎購買。
高雄市衛生局也指出,依國內法規,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民眾若自國外購買以玻璃安瓿為容器的個人自用化粧品,需事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才可輸入。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