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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產條例》修法三讀防假球 最重可判刑7年、罰款3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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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國內運動賽事再度出現打假球及簽賭等狀況,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等方式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3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本次修法也將運彩投注項目以外的賽事納入法律規範。

台灣剛在世界棒球12強賽事奪冠,引起全民棒球熱,網紅「館長」陳之漢日前卻自曝曾做過職棒「球版」引發爭議。為防止假球案再現,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新增條文包括,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是犯前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針對過去運彩投注項目以外賽事的簽賭狀況,原本只能以《刑法》賭博罪等條文進行規範,此次運產條例修法也明定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括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的重要賽事,未來都將納入運產條例管轄。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的信託基金機制,並辦理法治教育。

在運動員權益及產業發展方面,修法條文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並要求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的運動團隊,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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