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贓車誤擊斃少年 警員依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
郭品慈 / 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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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桃園有一名劉姓員警在一起贓車追逐案當中,開槍擊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導致死亡,最高法院在今天依照過失致死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一審認為,贓車除了起步時擦撞警車之外,就沒有再衝撞警車或攻擊警員,因此劉姓警員開槍,雖然符合用槍時機,但沒有急迫性。上訴高院之後,死者父親指出,員警是近距離開槍,槍口並非朝向車胎,應該要以殺人罪論處,也抨擊員警都沒有道歉,出庭認罪是為了輕判。而高院認定員警有過失,今年8月宣判,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
一審認為,贓車除了起步時擦撞警車之外,就沒有再衝撞警車或攻擊警員,因此劉姓警員開槍,雖然符合用槍時機,但沒有急迫性。上訴高院之後,死者父親指出,員警是近距離開槍,槍口並非朝向車胎,應該要以殺人罪論處,也抨擊員警都沒有道歉,出庭認罪是為了輕判。而高院認定員警有過失,今年8月宣判,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
在檢方上訴後,今天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至於民事部分,死者家屬訴請國賠,一審判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賠償148萬多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