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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失而復得 遭拾獲者索討2千5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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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 能跟對方討保管費嗎?台中一位陳先生手機遺失被人撿走,拾獲者要討十分之一、約兩千五的保管費,後來以一千元達成協議,不過遺失的陳先生卻感覺遭到對方勒索。律師分析,依照805-1條規定仍有前提,若涉及急迫性、中低收入身分,強制索取保管費可能涉及侵佔。

手機失而復得,陳先生說實在沒有開心的感覺,因為雖然拾獲者撿到,但是他控訴對方透過簡訊強索保管費

陳先生說,「他不願意拿去(派出所),他說他只要不使用手機,而且有告知我,他就沒有侵占的問題。就是我不願意付錢那沒關係,他就要對我手機行使『留置權』直到我願意付錢。」

九月中旬,陳先生到一中商圈消費,把手機遺失在座位上,發現遺失回頭去找,已經被一位林先生帶走,原本希望對方送到派出所;但對方堅持,依照民法805條,可以向遺失者要求十分之一報酬,因此索討2500,雙方透過友人的通訊軟體聯繫,對方堅持要行使留置權,直到陳先生願意付出報酬。

陳先生認為這是拿法律綁架人,「他從小到大受的教育,他的老師是這樣教他,撿到東西一定要跟人家要錢,不跟人家要錢不行,這是法律給你的保障。」

雙方透過協調,以一千元達成協議,但是卻讓陳先生相當不滿,律師解釋,依照民法805條,拾獲者確實可以要求十分之一保管費,但依照805-1條規定,還是有前提。

律師林瓊嘉指出,「所有資料存檔在裡頭,這些他(拾獲者)不還人家,就社會生活觀點,是有急迫性的,所以如果是有急迫性,不能請求報酬、也不能請求留置。」

律師表示,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或是大眾交通工具內,管理人拾獲,或是中低收入戶,警消等特殊,救助急難身分,或是有急迫情事者,就不能要求保管費或報酬,因此拾獲者要求保管費才要歸還,還是可能涉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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