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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2014年起訴彰化一家製粉廠,將工業用碳酸鎂加入胡椒粉,違反「食安法」,但一、二審都判業者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認為法官見解有誤,已提出上訴。 彰化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時至彰化進興製粉廠稽查,查獲業者將工業用碳酸鎂加入胡椒粉,並添加在食用色素內,製成蒸肉粉等產品出售。彰化地檢署當時將業者依違反食安法起訴,不過經多年審理,一、二審都判決業者無罪。檢方無法接受,已提出上訴三審。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行為人只要違反衛生機關所容許的食品添加成分,製造食品,就符合刑事處罰的要件。 台中高分檢表示,摻入工業用碳酸鎂的胡椒粉,被驗出砷和鐵都超出標準。但包括負責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還有二審的台中高分院,都認為碳酸鎂屬正面列表的食品添加物,業者只是違反規格標準,沒有「摻偽」,只要處罰鍰和勒令停業即可,並未涉及刑責。檢方和彰化縣衛生局認為,法官對法規見解有誤。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說,這樣要如何保障民眾的食品安全,如何對食品業者進行管理,「每個人都可以自己找到他覺得適合的添加物,不管他是用來做滑石粉還是痱子粉,他都可以加到胡椒粉裡面,這個我們完全沒辦法接受。」 檢方也強調,行政罰僅是針對業者被查獲後的管制,而之前的違法行為仍需靠刑事處罰,如果這個案件最後真的無罪定讞,對台灣食品安全將會是一大打擊。 邱植培 彭煥羣 彰化 台中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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