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押5624天 徐自強獲賠2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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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無罪布條,從死裡逃生的徐自強,因為20多年前,被指控擄人撕票,多次被判處死刑,羈押在看守所16年,歷經9次更審,去年獲得改判無罪定讞,如今更順利聲請到刑事補償,9號高院就以徐自強從85年6月24號起算,被羈押5624天,每天5千元計算,准予刑事補償金2812萬元。
高院副發言人邱忠義說:「歷經20年的訴訟煎熬,期間所受到財產、精神的痛苦、名譽的損害 自由的受拘束,本院認為應該每日補償5千塊錢為適當。」
40多歲的徐自強,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他回想過去,26歲就遭到羈押,人生最精華的階段,都在牢裡渡過,現在冤獄得高額的刑事補償,依舊無法彌補這16年來,失去的自由。
徐自強說:「我16年那種日子,它是無法用金錢補償的。就像我剛剛講的,這種方式對我來講,是另一種跟我道歉的方式。」
翻開過去,刑事補償的案件,以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獲得超過1億的補償金最高,其次就是徐自強。黃志成冤案,還有受到社會矚目的蘇建和案,都是獲得1千多萬的補償金。徐自強認為自己獲得冤賠具象徵性意義,決定不再抗告,未來將投身司法改革,希望他經歷過生不如死的冤案,不要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