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 法院判決政府.東電賠1.3億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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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位、311核災災民,日前對日本中央政府、跟東京電力公司,提起集體訴訟。福島縣地院做出判決,認定政府跟東電,要賠償約1.3億台新幣,這是311核災以來,最多人數的集體訴訟與賠償。
判決布條一拉開,現場等待結果的民眾,一陣歡呼。日本福島縣地方法院,10號對311福島核災,提起規模最大的團體訴訟做出判決,認定東京電力公司跟日本政府,必須為提告者們的損失,負起責任。
==原告律師團成員 馬奈木嚴太郎==
(法院)承認國家跟東電有責任
我們贏了(這場訴訟)
這是很棒的判決 值得給予高評價
這次團體訴訟原告約有3800多人,是提告者規模最大的一件。原告們認為,至少在2006年,日本政府跟東電就已經預測到,會有超過福島核一廠用地的海嘯會發生。在電力公司研習會上,也曾估算到一旦海嘯淹沒用地,將有喪失全部電力的危險性。但東電卻未做防範海嘯措施,有過失責任,國家也未對東電盡到監督責任,要求賠償避難生活4年半多的精神等費用,約160億日圓,相當43億5千萬新台幣。
==訴訟團體代表 中島孝==
我們向國家追究責任
如果不這樣做
就會反覆發生(類似)事故
針對這個該最優先處理的問題
我們是完全獲得了勝利
儘管日本政府與東電仍辯稱,大型海嘯無法預測,福島地院仍判決,要東電對2900人,賠償約4億9千萬日圓,約台幣1億3千多萬元,而日本政府因有連帶責任,必須負起其中一半賠償。這也是繼今年3月,群馬前橋市的集體訴訟以來,第二次判定國家有責任賠償的案例。而9月的千葉地院集體訴訟,只盼定東電有賠償責任。
記者 陳詩童 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