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三讀 死前2年所贈與須按比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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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修正被稱為「大老婆條款」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照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並由受贈人負擔繳稅。律師表示,修法不會出現因為有繼承人先獲得贈與財產又拋棄繼承,導致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只落在其他繼承人肩上的情況發生。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1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跟遺產稅相關、被稱為「大老婆條款」修法過關,核心重點就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跟其配偶財產,應該依照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認為,「誰取得財產,誰就負擔合理稅負,不能讓沒拿到財產的人替別人來繳稅,該課的稅不應該逃,沒有取得的財產,也不應該替人扛。」
這次修法是因應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舉例來說,假設A先生跟太太有一個兒子,A先生在死亡前2年贈與太太9000萬元,死亡時遺產1000萬,太太拋棄繼承,遺產稅將留給兒子,但因為死亡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屆時兒子需要負擔遺產總額1億的稅,以20%來算就是2000萬,形同沒拿到遺產,修法後變成太太也要被課徵9000萬的2成、也就是1800萬的稅,兒子則是要繳納200萬的稅。
律師趙澤維說明,「可是問題我拿到2500萬,我要繳5000萬、6000萬的稅,我雖然說我只要繳,實際上我只會被財政部追2500萬這個稅,但是我就變成是說,我所有繼承的遺產,實際上我都得拿去繳稅,這個從我們《憲法》上的一個所謂的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當然大法官都會認為這個是有問題。」
律師認為,修法後就不會出現因為有繼承人先獲得贈與財產又拋棄繼承,導致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只落在其他繼承人肩上,更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另外這次修法也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
吳仲安/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