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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查職場霸凌案過程含6大瑕疵 監院要求檢討改善

監察院表示,運動部霸凌檢舉案調查過程有6大瑕疵,要求檢討改善。(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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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21)日表示,運動部前身體育署於去(2025)年初辦理主管職場霸凌檢舉案,但因行政過程草率,並存有曲解陳述、缺乏查證等6大瑕疵,甚至在缺乏正當理由下,逕自對當事人加重處分。監院並為此要求運動部檢討改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監察院今日表示,前教育部體育署(現已改制為運動部)一名劉姓主管涉職場霸凌案,體育署去年初辦理調查時,過程共有6項重大違失,且在缺乏正當理由下,逕自違背霸凌防處小組建議對當事人加重處分為「記過1次」,同時調離主管職務,有明顯瑕疵與懲處爭議。監院為此要求運動部應檢討改善,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維護公務紀律與人權保障間的平衡。

負責調查此案的監委范巽綠、紀惠容表示,體育署訪談遭檢舉的9名同仁時,有7人不認同檢舉函所稱「愛閒聊」、「私下批評別人」等指控,但體育署僅因受訪者能聯想到當事人,即認定指控成立,並未給予陳情人實質申辯機會,或查核公文流程及調職紀錄等客觀事證,顯屬率斷。

監委進一步指出,經調查發現,主要證人與陳情人於共事期間即有多次衝突,彼此存有嫌隙,但體育署未考量其陳述內容的證明力,「會議時間較長」、「公文陳核時效」等檢舉事項,充其量也僅屬於領導統御風格範疇,與《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職場霸凌」要件不符。

此外,陳情人於體育署任職期間,歷年考績結果均屬優異。惟2024年度適逢體育署改制為運動部之際,陳情人所屬單位業務繁重,在未有重大違誤,且體育署當時也尚未收到職場霸凌檢舉函的情況下,陳情人考績卻驟降至70分,並連續第2年考列乙等。監察院認為,該評核結果異於常理。

監委表示,體育署改制成運動部後,考績會最終決定加重處分的理由,是認為陳情人「無悔意」,但陳情人進行無違失答辯,是《憲法》保障的制度性救濟權利,若以此作為加重處分理由,將造成「寒蟬效應」,形同架空公務員「陳述意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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