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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三讀通過 納18歲公民權、設百億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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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是指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並保障18歲以上青年可以依法行使公民權。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的青年,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另外在涉及公民權部分,政府應保障18歲以上青年,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並在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至於是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朝野協商時未達共識,最終藍白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要求政府應設置發展基金100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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