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60多歲婦人控訴去(2024)年年底,她因為腳受傷到台北1家醫院骨科看診,婦人控訴在沒被告知情況下,在1個月內被施打6次的類固醇針劑,事後她出現手腳無力等症狀,懷疑是類固醇針劑導致副作用。目前北市衛生局將此案定調為「潛在的醫療爭議」,仍待釐清。院方回應,醫師處置都依照醫療常規,有徵得病人同意,才針對不同部位予以局部注射消炎針,治療後病人主訴病情有改善。
60多歲的婦人一想到,自己去年底在北部1家醫院施打類固醇針劑後,陸續開始出現手腳無力等症狀,現在就連她要拿水來喝,手還會不斷顫抖,讓她痛不欲生。
當事者說:「我每天在沙發翻滾,痛得我痛不欲生,我現在的疼痛不是我肩膀跟筋的關係跟骨頭,我的內臟是那種,你們沒有辦法去覺得,那裡面在咻咻叫的聲音。」
婦人表示,她在去年底因為腳受傷,到台北1家醫院的骨科看診,去年12月25日先打了2針;同月31日,再到其他醫院找同一位醫師看診,再施打1針;今(2025)年1月又分別在8日和15日打針,等於不到1個月內,就施打6針。
事後,婦人打給藥局,才知道先前打的針劑全是類固醇。
當事者指控,「只有第一次他說消炎針而已,後來就去打都沒有講說什麼針,那也沒有說經過我同意,他也沒有告訴我,他是打了類固醇。」
遭婦人點名的院方發聲明回應,醫師處置都遵循醫療常規,在徵得病人同意後,分別針對不同部位予以局部注射消炎針治療;而病人主訴,在經過局部注射治療和肌力訓練後,病情都有改善。
院方稱,病人在今年1月底門診後就沒再到醫院追蹤,4月因其他部位不適再到本院骨科,期間病人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接獲病人反映後,由專人安排病人回診,但病人不同意。
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陳怡龍表示,「定調它是一個潛在的醫療爭議,沒有收到這位民眾的調解申請,還沒有辦法再往下走。」
骨科醫師陳昱傑(非本案醫師)指出,「臨床上常見的做法是同一個部位,其實每年最好不要超過3次,每一次的間隔至少要6週到12週以上,全身的類固醇使用加起來的話,1年不應該超過120到160mg。」
北市衛生局回應,婦人曾打市民專線投訴,但還沒收到當事人提調解申請,目前當事人不走行政投訴流程,直接由委任律師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