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峰居民控遭建商迫遷 中市府:法院未准即拆屋需賠償

台中市霧峰六股里社區日前有居民控訴世居百年的房子,因為原地主將土地賣給建商,被強拆或傾倒廢棄物,今(29)日有20戶居民成立自救會,他們主張擁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台中市府則強調,新地主未經法院准許前逕行拆除房屋,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被拆殘骸還留在現場,另一邊民宅則是被惡意傾倒廢棄物,台中市霧峰區六股里社區日前指控遭到建商惡意迫遷,29日集結20戶民眾宣布成立自救會。

受害住戶林先生回應,「身心恐懼,因為這樣我都無法出入,萬一發生火災還是事故我要怎麼逃?前後都塞住。」

霧峰六股庄守護起家厝自救會會長塗美珠表示,「這麼多活生生的人在這裡走動、生活,全部忽視嗎?不是說為了自己的利益連別人的身家性命都可以不要顧。」

自救會表示,當地民眾向霧峰林家後代2名原地主承租土地,蓋房居住已百年,但原地主2002年後沒收租金,並在2023年沒有通知居民的情況下,將2000多坪土地賣給建商,涉嫌偽造文書切結沒有土地上居住事實。目前正在法院訴訟審理期間,居然建商就來強拆,他們主張擁有《民法》中的土地優先購買權,皆願意以原地主開出每坪5萬7911元價錢購買。

自救會委任律師李冠穎說明,「依照《民法》426-2條,他只要是承租土地去建房子,去使用這個東西也好,你地主在把土地賣掉之前都要先通知上面的這些使用人。」

台中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何怡萱指出,「只要他已經蓋好在那邊了,屋主對房屋就有事實上的處分權,那如果地主要針對這個房屋主張說無權占有,他也必須透過法院聲請拆屋還地,才能夠去拆除。」

台中市法制局則強調,不論房屋所有權人與原地主間有無約定承租土地興建房屋,居民對於房屋有使用收益權利,他人若在未經法院准許前逕行拆除房屋,可能須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提醒民眾若與地主有爭議,也可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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