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強力打詐,去(2024)年立法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罰詐欺,不過也明定被告自白並且繳交犯罪所得可以獲得減刑,只是犯罪所得是「個人報酬」還是「被害人全部損失」,因此出現歧異。如今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裁定被告自白而且繳回「實際報酬」就可減刑。對此法務部表示遺憾,強調背離立法目的,將啟動修法來避免個案引用此見解出現不當減刑結果。
機場部署警力,見到目標現身刑警隨即出擊。落網的廖姓女子偷取他人護照在美國開戶,協助洗錢。
刑事局國際科科長李昆達說明,「詐騙集團以假交友的手法來吸引美國的被害民眾,誘惑他們以投資加密貨幣的情形來進行詐騙。」
嫌犯背後的跨國詐欺集團得手超過1.6億,更拿贓款買精品掩護,這次台美合作抓到6人,但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一項裁定讓檢方擔憂,無法發揮懲詐功效。
最高法院刑事副發言人林英志回應,「始終自白的行為人如果自動繳交其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就符合本條減刑要件,如果沒有實際取得個人所得的話,只需始終自白也符合減刑要件。」
關鍵的《打詐專法》明定,詐欺犯在司法偵審自白犯罪、繳回不法所得就能減刑,只是犯罪所得的認定究竟是「個人報酬」,還是被害人「全部損失」,法律見解有歧異。
如今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在認罪的前提下只要繳交「實際酬勞」就可減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法務部從頭到尾都是主張,所謂的犯罪所得是指整個犯罪被害人所損失的金額,我們也非常遺憾,就是說最高法院大法庭這麼限縮什麼叫做犯罪所得的概念。」
面對大法庭裁定,法務部火速回應背離立法目的,深感遺憾,更批評依照見解是否依法減刑完全取決被告的片面之詞。
法務部表示將啟動修法,不讓詐欺個案因為這次見解出現不當減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