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電樓梯疑似無扞好勢、倒摔向 害後壁2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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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年四月,一名婦人人佇臺北捷運南港展覽館站,坐手扞電梯的時,可能是無扞好勢,煞倒摔向,害後壁兩位小姐著傷,予人依照過失傷害罪起訴。臺北士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婦人人有缺失,也無真心悔改,依照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50工,會當用罰金5萬箍代替。(這條新聞標題、前言是臺語文。)
去(2023)年4月11日上午,監視器拍下林姓婦人在捷運南港展覽館站內,準備搭手扶梯向上,結果婦人疑似沒抓穩扶手向後倒,導致後方2名女子也意外被壓傷。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最近作出判決,依過失傷害罪判婦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
對於判決結果,有民眾認為,「老人家你要一天給他罰那麼多錢,除非她有積蓄,要不然根本拿不出來。」
也有民眾說:「法官都是看證據的,就是看誰錯誰對這樣子,法官也不會亂判。」
婦人兒子事後代為喊冤表示,媽媽已經70多歲,在搭手扶梯時才會靠在手扶梯上,就是擔心重心不穩。林姓婦人表示,手扶梯扶手和階梯速度不同,才會一時抓不住向後倒,整件事屬於意外,會再上訴。
林姓婦人說:「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會跌倒,怎麼會給我判那麼重,會再上訴。」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婦人雖然右側上身靠在扶手帶上,但右手並沒有緊握扶手,才碰撞後方2位民眾。但因婦人否認犯行,對賠償金額也沒共識,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發言人蔡守訓說明,「婦人至今仍否認犯行,而且沒有跟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本院審酌被告過失情節,還有學歷知識程度經濟狀況,量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針對法院判決結果,婦人要再提上訴,只是搭乘電動手扶梯,最好還是緊握扶手、站穩踏階,才能避免發生意外。
李彥穎/編輯
熊楚瑜/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