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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規定設手術門檻 伴侶盟指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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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法令規定,跨性別者必須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後,才能完成法定的變性規定。不過公民團體「伴侶盟」認為有違憲之虞,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指出:「(跨性別者)要變更法律性別,必須出具兩張精神科醫師的證明以及動手術,譬如說男跨女,他就必須要拿掉陰莖跟睪丸,女跨男則是乳房、子宮和卵巢,因此呢基本上必定會影響生育能力,在刑法上影響生育能力的這一種手術,如果不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的,這個是構成重傷害的,所以今天不是所有的跨性別者都想要動手術。」

伴侶盟強調,國家要求他們一定要動手術,這也違背國際人權的走向,透過再來要面對的訴願及行政訴訟,希望還給跨性別者一個自主決定性別認同表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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