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以上算聚眾? 台權會質疑標準太浮濫

群眾鬥毆頻傳,內政部和法務部研議修法明定「三人以上」就是公然聚眾,台灣人權促進會強烈質疑這樣的標準太浮濫,可能會累死警察,限制人民上街陳抗的自由。

街頭鬥毆,怎樣算是公然聚眾?現行刑法149條、150條以及社維法87條,沒明定人數,內政部和法務部研議修法、明確規範「三人以上」就是公然聚眾,而且員警兩次要求解散,不聽勸者,就可以依現行犯逮捕,但修法引發台灣人權促進會強烈反彈。

台灣人權促進會長 翁國彥說:「警察只要路過看到三個人聚集在那邊,疑似是想要抗爭、想要進行抗議的話,警察就必須要去介入處理,因為他們可能是現行犯:又或者如果有民眾今天報案說我家隔壁有三個人聚集在早餐店門口、在酒店前面,請警察趕快來處理,警察巡邏就要馬上過去,也就是這樣的法律修正下去,真正累死的是警察。」

台權會批評3人以上就算聚眾標準浮濫,不只會累死基層員警,恐怕連帶導致人民上街陳情、抗議,很容易就被入罪、逮捕,因為比較激烈的丟雞蛋、潑漆,都可能被視為「意圖強暴脅迫」。

翁國彥指出,「對行政機關這邊丟雞蛋潑油漆就有可能認定是他意圖強暴脅迫,就以現行犯來逮捕,未來甚至要起訴,我們認為這個當然會嚴重箝制民眾集會遊行跟抗爭權利。」

內政部次長 陳宗彥解釋,「主要是在夜店跟酒店場所這個是就原有的條文去做修正,所以這不會涉及到人權團體所顧慮的,影響到民眾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

內政部強調會鎖定在酒店、夜店外的鬥毆執法,不會涉及到人民集會遊行。刑事局則舉例,過去只能依照民國28年最高法院判例--參與多數人「有隨時可增加」的狀況,來視為公然聚眾,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提議修法。不過今年七月四號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判例」就會廢止,台權會無法認同修法的理由,呼籲更改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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