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管理辦法新制要求業者接獲民眾不良反應後,必須在15天內通報衛生單位,違者最高可重罰1百萬元。另外在回收部分,一級回收是指化妝品品質有違規或成份含量超標時,主管機關可要求14天內回收;二級回收則是指行政違規或標示違規,必須在兩個月內完成回收。
食藥署訂化妝品3大新制 填補管理缺口
賴淑敏 蔣龍祥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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