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 一審判刑18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在任內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時,涉嫌收賄案,2012年年底被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經4年多審理,今天一審宣判,黃季敏被判有期徒刑18年,犯罪所得2076萬元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2012年底被檢方起訴,指他涉嫌於2002年至2006年,在進行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案時,透過哥哥黃文宙擔任白手套,收受廠商賄款,歷經4年半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 廖建瑜== 導致我們政府的威信 以及機關的形象喪失 破壞人民對於災防公務的信賴 也妨礙政府採購的公正 最後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8年 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被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又犯2次洗錢罪、1次偽造文書罪等,分別被處1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合併14罪應執行期共18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2076萬元全數沒收。對此律師不滿,表示一定會上訴。 ==黃季敏委任律師 張靜== 一定都會上訴 只要有罪的部分都會上訴 他們這個案子 要致黃季敏於死地 情形有多嚴重 律師批評,當初檢方在黃季敏住家和辦公室,查扣19塊金條,導致外界稱黃季敏為黃金署長、形成貪官形象,但黃金部分都無罪,批評檢方偵辦此案瑕疵重重,一定會上訴到底。 許恆慈 莊志成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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