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不得逾2年 期間須付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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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公司重要研發或機密外洩,部分企業會要求離職的員工,離職後禁止到相關企業、還是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不過這也引起限制工作權的爭議,所以勞動部打算訂出規定,競爭企業禁止條款、不能超過2年,期間也必須付一半的薪水。 勞動部打算訂出「離職後、競爭企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最近就會公布實施,企業因為保護營業秘密還是技術優勢,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禁止去競爭企業上班的條款,最長2年,期間每個月要提供一半的薪水做補償,沒補償條款、禁止的規定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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