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討食,小心會被送入警察局!高雄市有一個婦人,在熱鬧的市區街頭做乞食,才剛被警方取締,過沒多久她又回到街頭,再次被帶回警局,警方以影響市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後來判婦人三天拘役。 頭包著毛巾,揹著大行囊,一名婦人頂著烈日坐在大馬路口乞討, 好幾個小時後,手上的盆子內只乞討到26塊錢,就連買個便當的錢都還不夠時,員警騎車前來取締,婦人看到員警過來,站起身收東西跟員警苦苦哀求,希望別把她帶回警局,看起來很瘦弱的婦人,講到眼淚都流下來,還轉過身用毛巾擦眼淚,但最後還是被員警帶上警車 因為這樣的情形兩週內已經發生兩次所以回到派出所後,警方以''有礙市容觀瞻''為理由送辦,法庭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婦人拘役三天,婦人到現在都被關在警局的拘留所內,沒辦法出來,曾經拿錢給婦人的這位先生,就覺得法官實在判的太重。 回到婦人行乞的地方,就是在高雄市鬧區的中山和七賢路口這附近, 54歲的婦人因為失婚,長期都在這一帶乞討,有店家認為婦人會影響到生意和門面,就常跟員警舉報,婦人也成了警方的頭痛人物, 不過婦人有工作能力,並不符合社會局的補助對象,也不能去街友收容所,警方說想幫忙也沒辦法,雖然同情婦人行乞的可憐模樣,但還是得依法送辦。
行乞"有礙觀瞻" 婦人遭拘役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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