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林宜瑾詐助理費1412萬 一審遭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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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1412萬餘元的案件,今(2)日下午台南地方法院宣判,林宜瑾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而黃姓女主任則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民進黨廉政會表示,按照廉政條例一定要處分,但停權多久需要開會討論。
台南市第4選舉區選出的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去(2025)年10月遭檢方起訴,儘管林宜瑾跟助理在偵查時已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但2日下午台南地法宣判,她仍遭判刑7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楊書琴表示,「將款項留用作為服務處或林姓被告的個人支出使用,本院經審理後認定林姓被告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
檢方的調查指出,林宜瑾從2009年到2024年,擔任過台南縣議員、市議員及立委,涉嫌以不實助理名冊,榨取議會與立院,助理費超過1412萬元,涉嫌詐領的方式有3種,分別以非公費助理虛報為公費助理,申請薪資、低薪高報與掛名助理。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說,「如果違反民進黨廉政條例的事項,一審判決有罪就必須要予以處分,那處分的話最低就是停權,看了判決的內容、經過廉政委員會的討論,才能夠去確定。」
林宜瑾本人2日未出面,只以文字表示將上訴爭取合理的裁判結果,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律師討論細節,並視情況對外說明。
台南地院強調,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與立委,對於公費助理費並非薪資的實質補貼,應知之甚詳,本案行為時間長達10多年,詐領費用超過千萬,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單一偶發行為,很難認定本案有「情輕法重」,亦即罪輕判太重的情形。
姜筑/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