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案 7罪刑期合計5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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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署長黃季敏,被指控利用任內多項採購案,索賄超過2000萬,原本二審判刑,應合併執行1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26)日就收賄、洗錢、圖利共7罪,駁回上訴定讞,刑期合計55年8月,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台北地檢署2012年,偵辦黃季敏涉貪,發現他將贓款匯往境外,另外還圖利廠商台標公司2億元換取招待出國,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全案纏訟至今近14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的7案,而黃季敏另外的4件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吳仲安/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