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認定核二、核三具重啟可行性 估明年3月提再運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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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28)日宣布,已核定台電針對全台核電廠的現況評估報告,其中核二、核三廠具有再運轉可行性,預計將於明(2026)年3月時,向核安會提送兩座電廠的再運轉計畫。而自主安全檢查部分,經濟部表示,核三廠約需1.5至2年;核二廠則因反應爐內仍有已使用的核燃料尚待移出,因此期程會比核三廠長。
經濟部28日表示,已於27日核定台電提出的核電廠現況評估報告,經盤點分析核一、核二、核三廠的機組設備、人力配置、燃料乾貯、同型機組延役狀況、地質耐震、安檢整備現況、供電效益等7大面向後,認定核二、核三廠皆具有再運轉可行性。
評估報告指出,核一廠兩部機組已分別停機超過11年、8年,設備老化嚴重,且使用的機組與311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同型,日本的同型機組都已進入除役,加上核一廠有許多重要設備都已拆除,因此認定核一廠不具再運轉可行性。
而核二、核三廠的安全及支援系統,在停機後仍比照營運期間定期大修及維護,雖然核二廠的發電系統停機已超過2年,功能需再確認,不過初判仍認定兩廠皆具備再運轉條件,預計將於明(2026)年3月向核安會提送兩廠的再運轉計畫。
除再運轉計畫外,台電也將啟動自主安全檢查,評估各項設備可延長運轉年限及必要之補強,預計核三廠約須耗時1.5至2年;核二廠則因乾貯設施延宕近10年,因此反應爐內仍有使用過的核燃料,需待爐心清空後才可進行反應爐相關安檢,因此安檢期程將比核三廠更長。
經濟部表示,核電廠重啟程序共有「兩個必須」,即「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台電必須依核安會所訂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對於核能議題也須滿足「三個原則」,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
經濟部強調,會依核安會審查結果辦理,但是否重啟仍須獲得社會共識。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