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打赤膊運動 高雄男子遭罰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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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一名男子日前到公園運動,疑似因天氣熱,脫掉上衣打赤膊做運動,引發民眾議論,並通報公園處和警方,結果這名男性收到2千元罰單。事實上各地《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屬於地方政府管轄範圍,目前6都當中,包括台中市跟高雄市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園內赤身露體。
                                                                    高雄市大東濕地公園裡有不少民眾散步或做運動,不過日前卻有一名男性脫掉上衣打赤膊做運動,引發民眾議論,保全多次勸導都未改善,只好通報公園處和警方,結果這名男性遭到高雄市公園處連開兩張罰單,共兩千元。
高雄市民受訪表示,「男孩子是很平常的事情啊,沒有妨害風化啊,不必要製造困擾啦。」另一位高雄市民則認為,「附近都是那個比較多女性的,我自己覺得是有點不雅觀。」
事實上各地《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因地方政府而異,屬於地方自治管轄範圍,目前6都當中,雙北和桃園市是禁止公園內吸菸、隨地吐痰、釣魚等行為;台南市禁止在公園內酗酒、吸毒等,都沒有將打赤膊列為禁止項目。但是台中市跟高雄市則是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園內「赤身露體」。
高雄市工務局公園處主任秘書陳錦宏說明,「如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將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表示,打赤膊本身不必然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若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露,造成妨害善良風俗且不聽勸阻,最高可罰6千元,公園場域因有自治條例明確規範,管理機關可直接開罰,至於馬路慢跑或運動場上打赤膊,未涉及妨害善良風俗者不會開罰。
                        許勝婕/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