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重啟核電機組,至今仍有不少爭議,但運轉了40年的核電廠留下的高放射性核廢料,現在還是沒地方放。為了推動解方,有民間團體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希望能加快處理進度,也呼籲立院各黨支持,補上長年缺乏的法規漏洞。
台灣使用核電將近半世紀,不過至今核廢料問題仍無法處理,其中用過燃料棒、高放射性核廢料,仍存放在核電廠的燃料池,目前也只有核一廠完成乾式貯存設施,能將用過燃料棒移出水池暫放。
環保團體指出,高放核廢料正面臨無處可去的迫切危機。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說:「最進步的北歐芬蘭都要蓋20年左右,所以如果現在不開始,未來核廢料真的無處可去,這才是我們認為非常非常迫切的危機。」
面對核廢料處理沒有進度,高放射性核廢料處理更沒有法源依據,環保團體8日對外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理條例」草案,分12章、共106條,設計四階段選址階段,涵蓋鑽探、開發、地下實驗室等完整規範,保障資訊公開、公民參與損害賠償機制。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表示,「公民參與程序不是雞肋,是必須要透過這個程序逐步形成高階核廢選址跟開發的決策。」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說道,「不是建造的問題而已,它也是一個政治誠信問題,就是我們這一代的大人們,願不願意為下一代的環境負起責任的一個重要選擇。」
經濟部針對核廢料處理,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表示目前持續參考各方意見,政府的草案版本尚未底定,但有將民間團體的公民參與、及雙向學習機制等相關建議,納入草案研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