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生吳姓公務員的霸凌案後,今(28)日公布修法草案,於《職安衛生法》中新增職場霸凌防治機制專章,定義職場霸凌;也規範如果最高負責人被認是霸凌行為人,最重開罰100萬元。勞動部在完成預告後送入立法院,希望這個會期完成審議。
勞動部吳姓公務員遭到職場霸凌尋短,引發各界關注。勞動部研議後,決定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必要的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冷落等言詞、行為致其身心健康受危害,並且以「持續性」為要件。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表示,「公布的項目包括處分的日期、違反的條文、違反的金額等等,讓民眾或者是說甚至想要尋求工作者,可以了解這公司的安全衛生,過去的紀錄到底好不好,同時可以督促事業單位。」
這個草案特別強化內外部的調查機制,建立外部申訴管道,還提高罰鍰上限5倍,以及刑事刑期,被裁罰者均應公布罰鍰金額等。也明定通報機制,如果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員是沒有這樣的適用,裡面很多都是製造業、石化業。以前的經驗上,其實是直接把裡面的條文,例如像過去這個不法侵害的條文,是直接抄在《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者是它防護辦法裡面。」
外界憂心草案內容,納入協調機制,協調不成再續行調查,恐淪為「搓湯圓」。
勞動部強調,部分霸凌純為模糊地帶,考量濫訴等的可能性,可以走協調機制,但以申訴人意願為準。至於這項草案難以適用公務員,勞動部表示,考試院已預告《公務員防護辦法》,給予公務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