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增114項必要藥品 藥商未提早通報缺藥最高罰30萬

食藥署7月17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將新增114項必要藥品,同時提醒藥商應提早6個月通報缺藥,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受俄烏戰爭、新冠疫情和通膨影響,不只台灣,全球各國也同樣面臨缺藥危機,食藥署在4月11日建立「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呼籲民眾或業者如果發現可能有缺藥問題,可前往通報平台查詢並回報。

然而缺藥問題持續延燒,食藥署為強化藥品供應監測,7月17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將新增114項必要藥品,另刪除33項。食藥署表示,這次新增最多的3種類型分別為抗感染藥品(25項)、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19項),以及心血管藥品(12項)甚至蛇毒用藥也都納入。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說,送次新增藥物很多,甚至蛇毒用藥也都納入。

食藥署上次修正必要藥品清單是在2010年,本次修正為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21年所公布的必要藥品清單,因此擴大至479項。

食藥署提醒,藥商應主動並提早通報可能缺藥,讓政府儘早啟動專案進口或製造,確保國內有藥可用。若藥商未提早6個月前通知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藥品之虞時,根據《藥事法》第96-1條規定,主管機關可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和藥品名稱;若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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