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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抗爭"緊急偶發" 李明璁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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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訪台,引發野草莓抗爭運動,台大社會系助理李明璁被檢方依集遊法起訴,一審宣判,台北地院引用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認為這場集會不須事先申請,因此判決李明璁無罪。 2008年11月,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民眾大舉抗議,引發野草莓運動,台大社會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因為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被檢方依違反集法起訴,官司歷經5年,台北地院終於在15號宣判,李明璁獲判無罪。 ==李明璁委任律師 賴中強== 對於這個無罪判決 我們表示歡迎 也肯定法官對 集會遊行人權保障的用心 人在英國的李明璁,透過聲明表示,他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也希望這起案件是最後一個遭到集遊法迫害的句點。這起官司,李明璁勝訴關鍵,就在於今年3月,大法官會議做出718號解釋,認定「偶發」和「緊急」性的集會遊行,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已經違憲,而台北地院就是引用這項釋憲的精神,做出判決。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 今天這樣的一個的結果的通過  是一個遲來的正義  也是一個重要的平反 會對於接下來 集遊會的廢止 甚至修正 是一個絕對的指標 上周五,苗栗地院針對大埔強拆事件,才做出苗栗青年聯盟,沒有違法集遊法的判決,如今類似集遊法無罪判例,再添一筆,有人權團體也發出呼籲,希望政府應該儘快廢除集遊法,別再忽視人民表達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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