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通訊軟體交辦公事 可以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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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收到主管使用通訊軟體交代工作,算是加班?新北市有一名勞工,就蒐集相關證據,向資方要求加班費。法院最後判決,有「加班事實」,雇主必須要給加班費。 下班過後,主管們如果還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或盯進度,可得注意,因為這可能算進加班時間。新北市勞動局在前年受理案件,一名擔任廠務助理的勞工,不滿遭到資方資遣,蒐集手機、通訊軟體等記錄,請求加班費。勞資調解破局後,合意交付仲裁,結果資方要付加班費。 ==新北市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科長 賴彥亨== 他是受雇主的指揮監督 依法應該都是算工作時間 可以去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此案)如果只是訊息的轉知 委員就算1分鐘的工作時間 但是如果是 可能還要去討論去聯繫 收到訊息跟回覆的 (把這些)當作他的工作時間 仲裁委員會在此案認定,勞工下班和假日,使用通訊軟體聯繫,是受雇主指揮監督,屬於加班時間,按對話頻率、次數、秒數等記錄,平日加班358分鐘、假日1007分鐘,以25200元的月薪來算,要給2598元加班費。加上其他非加班費項目,總共5000多元。 ==民眾== 如果是下班時間以後 老闆有再交代些事情 那當然 下班以後的時間的話 是應該要算加班費 要給加班費 ==民眾== 下班就想要自己的時間 可是你傳LINE給我的話 就等於說 這樣子我還不是在上班 有民眾認為,能領加班費是好事,但有人說不敢這樣,也覺得蒐證不易。而新北市統計,近三年共受理34件勞資仲裁案,占全台75.6%,共爭取450多萬元,案量不算太多。建議勞工,平常要保留打卡、通訊軟體等聯繫記錄,必要時就會是有利證據。 記者 曹晏郡 彭耀祖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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