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入獄近6年 遭控勾結外國勢力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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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派人士黃之鋒,遭控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犯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今(5)日被高等法院判處10年徒刑。國際人權組織批評港府,刻意在黃之鋒即將出獄前將他定罪,呼籲儘速將他釋放。

香港民主運動領袖黃之鋒在2014年10月10日曾表示,「我們不要再輸給集權的梁振英,我們不要輸給沒有民意基礎的人,我們無論如何要贏回來。」

早在中學時期便投入香港民主運動的黃之鋒,之前因為參與雨傘革命、反送中運動及涉入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被多次判刑、入獄近6年,原本預定明(2027)年1月就可出獄;而針對2020年香港《國安法》上路後,被指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他也已經認罪,不過5日高等法院卻以他罪行重大為由,再判處10年徒刑。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出,「黃之鋒年少時便參與社會運動,成年後犯下多項罪行,包括違反《國安法》、組織及煽動非法集會,以及多次藐視法庭。」

香港高院法官指出,黃之鋒在2020年7月至11月間,串謀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遊說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並在外媒發文倡議,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因為他已認罪,刑期由13年減為10年。黃之鋒聆聽判決後皺了眉頭,部分在場旁聽人士則為他抱不平。黃之鋒現年30歲,再關10年等於2036年才能出獄。國際特赦等人權組織批評,港府在黃之鋒即將出獄前將他定罪,手法相當殘酷,呼籲儘速將他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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