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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保護法細則公告上路 效力回溯自去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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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5)年上路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等內部揭弊者,萬一遭解僱、降職、調職,可主張回復職務、請求損害賠償;檢舉獎金也設有最低保障,必須是被揭弊人所受罰鍰、罰金等總額的10%。《揭弊法》施行細則也在昨(27)日公告,明定弊案範圍、受理對象、獎金條件及權益保障,效力回溯自去年7月22日,也就是新法生效當日。重點包含揭弊內容與最終查獲的不法事實間,要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領取檢舉獎金。

吹哨者戴立紳表示,「我如果再遇到一次,我還是會,坦白講會勇敢跳出來。」

心中感慨但不後悔,曾是公務員的戴立紳,任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時,因為揭發長官做假帳,即便判決免刑定讞,卻也遭到免職。多年來救濟未果,失去公職身分轉眼已滿10年。

吹哨者戴立紳說明,「我的情況被《揭弊者保護法》在立法的時候拿去使用,非常地好。這個法律應該是有保護到我,只是說如果萬一沒有保護到的話,那實在是令人太寒心了。」

這類案件的出現,凸顯挺身揭弊困境,也催生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為完善法規,《揭弊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在2026年8月27日正式公告,但效力只有回溯到去年7月22日、《揭弊法》生效當日,也就是說戴立紳無法適用。

廉政署肅貪組長邱智宏指出,「竊盜或者是涉及侵占,這些案件就不受到,不適用這部《揭弊法》。那如果公務員涉及到譬如說詐欺、背信,還有甚至是貪瀆這些犯罪,那就會受到《揭弊法》的規範。」

《揭弊法》的保障範圍有政府機關、台水、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控制事業等,但私人企業被排除在外。萬一揭弊者被報復,面臨解僱、降職、調職,可主張回復職務、請求損害賠償;檢舉獎金也設有最低保障,必須是被揭弊人所受罰鍰、罰金等總額的10%。只是細則補充訂下,揭弊內容與最終查獲的不法事實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領取。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呂政諺問道,「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到底開過幾次會?7大業務推動的如何?除了免費的電話諮詢,具體給予揭弊者法律扶助的辦法出來了嗎?目前都還沒有看到,制度上充滿挑戰。」

《揭弊法》上路已滿1年,相關業務推動狀況、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的實際運作如何,都引起民間司改會關注。截至目前,廉政署受理的檢舉案件,統計則有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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