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直播

調查:政治打壓致鄭南榕自焚 監院促政院平復賠償

監察院20日公布鄭南榕自焚案調查結果,認定屬於威權當局政治打壓。(圖/資料照)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監察院今(20)日公布鄭南榕案調查結果,認定鄭南榕生前遭審判、警方攻堅,最終導致其自焚身亡,屬威權當局藉司法進行政治打壓的結果,且相關執行方式也違反比例原則。監院函請政院督促所屬機關檢討、平復司法不法,以落實《促轉條例》精神。

監察院今日公布鄭南榕自焚事件調查結果,認定鄭南榕生前遭司法追訴、警方攻堅等公權力行使,屬於當局為鞏固威權統治,藉司法進行政治打壓的結果,且執行方式也違反比例原則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指出,鄭南榕1986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羈押237天,並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不過,法院當時明知鄭南榕平日在台北市民權東路的雜誌社辦公,卻僅向錦州街住址送達及簽發拘票,導致鄭南榕被冠上「抗傳」與「逃亡」之名。

監察院表示,事後警方前往民權東路將他拘提,並涉嫌偽造拘提報告書以達成逮捕目的,相關過程顯有疑義。

此外,鄭南榕所涉戡亂時期選罷法案件,並非5年以上重罪,且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卻遭羈押長達237天,不符合當時《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監察院表示,鄭南榕最終遭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相較當時同類案件多獲緩刑,刑度顯然過重。

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指出,依當時《刑法》規定,「叛亂罪」構成要件須有「著手實行」或預備行動,鄭南榕在雜誌刊登許世楷提出的《台灣新憲法草案》等行為,不足以構成叛亂罪。 

根據當年警政署調查報告,警方在1989年4月7日執行拘提前3週,就已開始規劃行動,並掌握鄭南榕在雜誌社放置汽油桶(彈)等危險物品,也知道他曾公開表示「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等可能拒捕的言論。監察院認為,警方明知相關風險仍執行攻堅,執行方式顯有未妥,最終導致鄭南榕自焚身亡。 

監察院表示,雖然促轉會已解散,但政府仍應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作,將鄭南榕案涉及的國家不法侵害納入平復及賠償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尋求賠償,以落實《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精神。

您的參與,
讓公共服務更完整!
閱讀、按讚,就能客製您的專屬推薦新聞
本網站使用 Cookie 技術提升體驗,詳見服務條款。繼續瀏覽即代表同意上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