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保障法》修法三讀 機關首長霸凌成立最高罰百萬

去(2024)年勞發署北分署爆發公務員遭霸凌導致輕生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為了杜絕類似案件再起,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的樣態,也明訂只要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如果遭認定是「職場霸凌成立者」,最高將會面臨100萬的罰鍰。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條文修正通過。」

在朝野支持下,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錘,宣布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職場霸凌的樣態,並確立完善申訴處理機制,以及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我們在去年率先提出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條文,希望藉由法律明確地授權,讓對沒有辦法提供公務員好的安全衛生防護條件的,必須要有法律制裁的處罰作為後盾。」

2024年11月勞動部爆發吳姓公務員遭霸凌輕生事件,引發社會譁然,但事件初期卻沒有被視為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

此次三讀條文就明定,不管是提出建議或者申訴的人,如果遭到不利對待,那負責人就會面臨3萬到75萬的罰鍰;而且在知悉職場霸凌的情形卻沒採取具體有效措施,則可以再罰3萬到150萬元;甚至如果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被認定就是職場霸凌者,最高則可以罰到100萬元。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指出,「所有的權勢霸凌必須有效地防堵,這是前所未有公務體系的一個大躍進,當然後續還有公務人員的《考績法》相關的配套,我們都要對於霸凌者施以必要的罰則,讓霸凌者受到應有的制裁。」

另外,條文也明定,公務人員如果機關沒提供安衛防護導致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則可以申請國賠,也放寬適用範圍包含政務人員、民選公職等各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此次修正條文從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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