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罷免立委行動持續延燒,截至2月19日、也就是罷免提案適用舊制的最後一天為止,各縣市罷免團體共遞交64件罷免案。根據中選會最新數據,共有59件通過第1階段罷免提議,其中包含50名立委、8名縣市議員與1名市長。本次共有哪些立委通過1階提議罷免?罷免案成立要達成什麼門檻?2月通過的《選罷法》修法對罷免案會有影響嗎?
本屆立委在2月1日正式就職滿1年、符合可對其提出罷免案之資格,多個罷免團體選在2月3日赴中選會遞交罷免第1階段提議書。迄2月19日為止,共計64件罷免案,其中54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目前已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之縣市長罷免案,另8案則為縣市議員罷免案。
根據中選會4月公布數據,共計59案通過第1階段罷免提議,其中包含34名國民黨立委、15名民進黨立委、1名無黨籍立委、8名縣市議員與1名市長。
本次共有哪些立委遭提議罷免?
各罷團於3日送交中選會的被提議罷免立委均為國民黨立委,包含北市王鴻薇、李彥秀;新北市葉元之;桃園市牛煦庭、涂權吉、魯明哲、萬美玲、呂玉玲、邱若華;新竹市鄭正鈐;南投縣游顥、馬文君;台中市顏寬恒、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雲林縣丁學忠;台東縣黃建賓;花蓮縣傅崐萁等19人。
5至8日罷團再遞交民進黨立委吳沛憶(2案)、蘇巧慧、張宏陸、吳琪銘(2案)、蔡其昌、何欣純、陳冠廷、伍麗華、陳瑩、李坤城、林俊憲、王定宇、吳思瑤等13人罷免提議書。
10日各罷團再遞交第2波罷免國民黨立委的提議書,包含羅智強、徐巧芯、賴士葆、洪孟楷、張智倫、林德福、羅明才、廖先翔、徐欣瑩、林思銘、楊瓊瓔、江啟臣等12人,不過羅智強罷免案因格式問題改為11日送件。
12、13日國民黨立委謝衣鳯、邱鎮軍,無黨籍立委陳超明,民進黨立委王美惠、黃捷、許智傑;18日國民黨立委林沛祥的罷免提議書亦被送至中選會。民進黨立委陳俊宇罷免團體則於19日《選罷法》舊法適用最後一日遞交提議書。
依照現行法規規定,中選會須於25日內完成連署名冊查對,中選會也陸續公布罷免第1階段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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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可對其提出罷免。罷免案流程共分為3階段,包含第1階段「提議期」、第2階段「連署期」,以及第3階段「投票期」。
第1階段「提議期」
須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需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中選會收到罷免連署提議書後,將於25日內完成提議人名冊查對,並將符合送件規定者,轉交給各地方選委會進行查對。各罷免團體3日送出的罷免連署提議書,即是罷免流程中的第1階段。
第2階段「連署期」
當第1階段連署的提議人數經確認符合達標門檻後,就會進入第2階段「連署期」,本階段同樣須由原選舉區選舉人連署,且連署人數需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同時連署人不能為第1階段的提議人。另外,在中選會審查第1階段提議通過後,第2階段連署還設有送件時限,以本次立委、縣市長等罷免案為例,須於60日內完成送件,縣市議員則須於40日內完成送件。
第3階段「投票期」
第2階段連署送件後,若經中選會查對連署人名冊確認均符合規定,就會宣告罷免案成立,並進入第3階段「投票期」。依現行規定,罷免投票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通過罷免案。若罷免案投票結果遭否決,則在該名被罷免人的剩餘任期內,均不得再對其提議罷免。
《選罷法》修法對本次罷免案會有影響嗎?
本次《選罷法》修法的覆議案,立院於2月11日投票否決,最終維持原決議。總統賴清德2月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後條文,新法將於2月20日生效。
根據立院先前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案,新法正式上路後,無論第1階段或是第2階段連署都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且若資料不明或不夠清晰,都將成為無效連署。
中選會說明,根據《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若是在《選罷法》新法修正案正式公布施行日之前,就已向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的罷免案,依法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包含之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提議送件時適用新法,則各階段均適用新法。因此2月19日前送出的64件罷免案提議,仍將全數適用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