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定「盧正案」恐為冤案 槍決24年後函請法務部研議非常上訴

發生在1997年、並於2000年執行槍決的「盧正案」,由於家屬認為有冤情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察委員今(16)日發布調查結果表示,在經過專家模擬後,發現包含被害人遇害時間、作案兇器等皆有諸多疑點,已函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並一併函請憲法法庭,供目前審理的「死刑制度是否違憲」參酌。

監察院今(16)日上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經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諮詢數位專家意見及調閱案件卷宗進行調查後,結果顯示法院對「盧正案」判決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顯有錯誤,認為已伏法的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除函請法務部研議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外,也將作為憲法法庭對於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之參酌。

「盧正案」是指發生在1997年12月18日的1起擄人勒贖命案,婦女詹春子的家人接到勒贖電話後報警求助,隔日下午4時民眾於台南崎頂公路旁發現屍體,警方到場後確認詹春子遇害。

案發近1個月後,隔年1月16日盧正被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在遭到留置警局31小時後,於1月17日晚間首度自白犯案,其後又做出2份自白,並被收押於台南看守所;3月5日盧正向檢察官撤回自白,表示自己並未涉案,但仍遭檢察官起訴。

盧正於一審、二審中皆聲稱自己遭到警方刑求、脅迫、不當引導,儘管提起上訴仍在2000年6月遭駁回並判處死刑定讞,最終盧正在同年9月即遭槍決伏法。

監察委員指出,原判決認定詹春子於1997年12月18日晚間6時被盧正殺害,但經法醫昆蟲學專家蕭旭峰進行模擬後,認為詹春子應是在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的時間才被殺害棄屍,但這時盧正已被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盧正殺人棄屍」的判決認定顯與事實不符。

凶器方面也存有疑點,原判決認定盧正以鞋帶勒住被害人頸部犯案,但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進行鞋帶拉勒痕型態實驗後,發現詹春子的頸部勒痕型態結果與鑑識結果不符,可排除鞋帶為犯案凶器的可能。

另外盧正當時也供稱自己在雙手套著白襪的情況下撕斷膠帶、纏繞被害人的頭臉手腳,但經過模擬,在此情況下的膠帶斷口應會出現扭曲的情形並沾上織物纖維,但從被害人身上取下的膠帶切口平整,同時也沒有沾黏織物纖維。

監察委員也請台大心理學系副教授趙儀珊,對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致家屬親筆書信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此外台南高分檢的執行死刑卷宗也顯示,盧正於執行槍決前仍堅稱自己遭到冤枉。

此外監委指出,盧正的死刑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以「令准」方式執行,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不僅違反立法原意,相較其他執行命令也顯然輕率。

監委已於今(2024)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並一併函請憲法法庭,供目前審理的「死刑制度是否違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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