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多前的八仙塵暴,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受害者陸續提告求償,但八仙樂園是否該賠償,過去一、二審判決有歧異,如今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能證明無過失,可以減輕賠償責任。昨(26)日將其中3起官司部分廢棄、發回高院審理,這次的指標性判決也可能牽動後續相關官司。
熊熊大火燃燒,爆炸現場驚恐,9年多前的八仙塵暴,奪走15條性命、400多人受傷,受害者陸續提告,向活動主辦方與八仙公司等單位求償。
如今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26日將3起案件部分廢棄,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民庭發言人沈方維指出,「消費者不管購買八仙樂園門票、午後優惠票或者彩色派對票,皆可獲得相同服務,八仙公司應就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相關活動所致塵暴事故,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過去八仙公司常被法院認定只是出租場地,多起官司一、二審都獲判免賠,這回最高法院不但指出八仙作為企業經營者,比起消費者須承擔更重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也點出不能透過契約,就把責任轉嫁派對主辦方單獨負擔。
本案八仙塵暴受害者委任律師彭繹豪表示,「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基本上他有點像是在統一過去的見解,最後在最高法院可以獲得這樣子的判斷,對於我們跟當事人而言,都是非常地振奮的。」
最高法院這起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也牽動後續其他相關官司,包含有2波團體訴訟正在法院審理,消基會表示,這次判決結果勢必為團訟帶來正面影響,但也提出擔憂。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認為,「最高法院發回的另外一個意見,就是如果沒有過失的話,那個減免責任的部分,會影響到我們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
這次的求償案件,除了做出八仙公司須負連帶賠償外,最高法院也提及,只要八仙能證明自身無過失,就可減輕賠償責任,消基會也憂心,恐影響賠償的範圍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