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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歷審歧異大 大法庭認民代收錢關說涉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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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指控在13年前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向爐渣業者收受6300萬元,協助取得中鋼續約,案件目前上訴最高法院,而他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

歷審判決法律見解有歧異,最高法院大法庭昨(2)日做出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受託議場外關說、請託、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的影響力,如果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構成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林益世收賄案,一審對他採取法定職權說,依恐嚇取財罪,判刑5年6月;二審改以實質影響力說,認定貪污、依收賄罪改判13年半,但更一審,又改依恐嚇取財罪,判刑4年10個月。

如今,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今日上午,也將針對林益世的案件做出評議,預計會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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