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韻詩來台遭潑漆 統促黨胡志偉判刑3個月
陳佳鑫 謝其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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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何韻詩3年前來台參與台港大遊行,被統促黨成員潑紅漆,檢方起訴胡志偉等11名統促黨成員。不過,高等法院刑事庭只判胡志偉有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香港藝人何韻詩受訪時,被潑紅漆的畫面,令人印象深刻,因為她3年前,以觀光名義來台,卻參加參與台港大遊行,媒體受訪時,被統促黨成員胡志偉潑紅漆。事後,檢方依公然侮辱、毀損等罪,起訴胡志偉等11名統促黨成員。不過,高等法院刑事庭認定,胡志偉只認定毀損罪成立,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台北地院發言人周玉琦指出,被告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附帶民事部分,認為被告損害原告名譽權,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認為,損害名譽權部分成立,可是她從事與停留目的不符的集會遊行,沒有理由求償自由權損失,因此判決胡志偉應該賠償40萬元,其餘10人免賠,可上訴。記者致電胡志偉,手機號碼已是空號;統促黨總裁張安樂則認為,胡志偉去潑漆,變成有理變無理。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則認為,何韻詩來台,本身已經違反了台灣的法律,當初申請入境的時候,跟所做所為的不符就可以驅逐出境,噴紅漆的部分,覺得原告變被告,有理變沒理,他去是對的,只是手段方法有點錯誤。
律師高宏銘表示,「我今天對一個人潑紅漆,這沒有汙辱他的意思嗎?甚至可能都有恐嚇的意思,而且我是不是就是強迫他,我就是要讓你沒辦法穿這件衣服,這難道不是影響他選擇,他要穿什麼樣衣服的權利嗎。」
曾經擔任過司法官的律師則認為,這個案子的刑事部分,只有毀損罪成立,可是民事官司,損害名譽權部分卻成立,刑事和民事上,在公然侮辱的部分,明顯大不同,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