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年底大選越來越近,疑涉賄選情形也不斷傳出,到底候選人選舉送什麼,才不會構成賄選犯行。法務部核定賄選犯行例舉,包含28項妨害選舉類型跟6項不構成賄選情形,像是在造勢活動提供適度茶水和簡便餐飲,就不會構成賄選,另外也在賄選手法中,新增行動支付及境外勢力資金等犯罪類型。
曾經在議會氣憤質詢,苗栗的鄭姓縣議員也投入這次年底大選,如今被發現他的樁腳涉嫌用一票500元,向第5選區選民行賄,檢方18日發動搜索,帶回16人到案,並查扣9500元賄款。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偉誠指出,「4名是行賄方,12名是屬於收賄的選民,有2名(行賄方)是分別都是以5萬元交保,其餘的都是無保請回。」
鄭姓縣議員參選人沒有被傳喚,到底有沒有授意檢方還要釐清,然而在新竹市東區也有葉姓里長參選人,被查出涉嫌贈送快篩劑來爭取選民支持,接近九合一大選,疑涉賄選情形不斷出現,參選人一言一行都被放大檢視,就怕踩到法律紅線,法務部也核定賄選犯行例舉。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我們很明確的把它依照現實的實務見解,以及法院的判決來做一個例舉,來給大家做參考。」
選舉送什麼才不算賄選?像是過去的30元查賄標準,現在只限文宣品;在選舉造勢活動,提供適度茶水、簡便餐飲或贈送門聯、桌曆等也不會構成賄選犯行。
不過,提供走路工茶水費,還是贈與電鍋、熱水瓶具經濟價值商品就可能違法,法務部更新增行動支付、境外勢力資金等賄選手法。縱使明確化賄選態樣,是否構成賄選,檢方仍視具體個案情況進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