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野保法 原民捕保育動物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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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過去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履遭判刑,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野保法的相關修正草案,明定將來,原住民族、獵捕「保育類」動物,只採罰款、避免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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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草案,是在野保法第51條之1的條文,明定原住民族違反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繳新臺幣2萬到10萬元,即能避免移送刑罰處置。不過有原住民族代表認為,狩獵本來就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應該全面除罪化,才是真正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