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防護不足 少年跌入水溝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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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石岡區公所四年多前進行排水溝工程,卻因為安全措施不足,造成當年一名國中生摔傷,左眼失明,家屬提出國賠訴訟,經過了四年,最高法院終於判決定讞,區公所須負八成責任,要賠償家屬376萬。 拿著一大疊資料,郭媽媽認為區公所在工程範圍沒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才會害他兒子左眼失明,經過了四年的國賠訴訟,最高法院終於判決定讞,石岡區公所必須對家屬國賠376萬元。 ==郭媽媽== 能夠讓我們很清楚的知道 前面有什麼事發生或怎麼樣 就是能夠讓我們很安全的回家 我們要的是這個而已 今天國賠贏了 這些錢能夠 還我孩子他眼睛好嗎 沒有辦法 郭媽媽說,101年的2月3日下午,兒子騎腳踏車返家,卻在離家20公尺的地方,不慎摔進區公所施工中的排水溝,兒子受重傷,左眼治療後宣告失明,全家人都無法接受,也讓當年才15歲的男孩,開始產生自卑的心理。 ==當事人 郭家碩== 我那時候是一隻眼睛 都用那個眼罩蓋著 然後就是同學的異樣眼光 學弟啊什麼的都有 就是言語上就會說什麼 笑你之類的 就說什麼獨眼龍 因為左眼失明,家碩高中畢業後也不願再升學,就跟在爸爸身邊工作,雖然國賠勝訴,但也已經改變了他的人生,不過區公所仍認為自己僅有兩成責任。 ==石岡區公所農建科長 劉清江== 法院是判說 我們的過失責任是八成 在我認為是說 我們是兩成 開挖深度也不是很深 所以說 他們沒有規定說 一定要有交通維持計畫 送到那個 哪裡去審 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判決,認為石岡區公所的排水溝工程未設置警示標誌、圍籬,也沒有人員指揮管制,應負八成責任,所以駁回公所上訴,全案定讞。 邱植培 彭煥群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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