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海關合併裁罰615萬 進口商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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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高雄市一個進口商從越南、印尼進口6批冷凍蝦仁,被海關發現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共裁罰約615萬,業者不服,認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解釋,認為海關合併處罰逃漏稅,並不違憲。 民國97年,高雄市"一路通商行"從越南及印尼報關進口6批冷凍蝦仁,因為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內容不符,而且有繳驗偽造發票及逃漏稅等情事,遭海關依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開罰,業者不服,認為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週五傍晚做出解釋,認定這是三個申報行為,與憲法並無牴觸。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不生一行為不二法之問題之決議 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並無牴觸 大法官表示,為簡化稽徵程序及成本,現行進口報單只有一張紙,讓申請人填寫各種報稅資料,不同欄位、申報三種稅捐,若申報不實,屬於三種違法行為,因此除了對業者追繳213萬6千多元稅額,還針對漏報進口稅部分,罰2倍、共328萬1千多元;所漏營業稅額、罰1.5倍罰鍰,共73萬8千多元。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王碧芳== 大法官在我們754號 做成這樣的決議 是去認可 是去認為說 最高行政法院這樣的決議 是沒有違反法治國 一行為不二罰的精神 大法官強調,雖然行政機關可依不同法律裁罰規定,併合處罰逃漏稅等違法行為,但海關合併處罰逃漏稅不違憲,希望藉此案例,提供日後行政法院參考。 記者 賴淑敏 張梓嘉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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