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修正 公共危險犯不得任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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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上午初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將來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在流通食品下毒的千面人或在公共水源下毒者,將不得作保全人員。不過,在民國92年1月22日前已經做的, 沒在這限制內
另外,針對刑滿出獄後,擔任保全的限制年限,由現行出獄滿5年,放寬為滿1年,就可任職保全, 有立委主張,應該將刑法中公共危險相關的所有犯罪,都列入限制,但也有立委認為,恐有剝奪工作權違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