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野保法 原民捕保育動物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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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打獵被判刑,引起真多爭議,昨天行政院會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未來原住民抓保育類動物,只罰款,不免刑事處罰,希望可以減少司法爭議,不過原住民族代表呼籲,應該全面除罪化才是尊重原住民。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母親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卻遭法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引發爭議,後來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讓他暫緩入監,為了避免類似事情再發生,昨天行政院通過野保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將來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明定採罰款,避免刑事處罰。 ==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長 夏榮生== 之前如果原住民朋友 他獵捕到保育類動物的時候 可能因為在51條裡面 並沒有一個明確化的條文 因此法官會把他可能會把它 援引到刑法的一個裁處的基準 大幅降低處罰強度,林務局強調,這是希望兼顧野生動物保育與原住民族文化,不過有原住民族代表認為,狩獵本來就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應該全面除罪化,才是真正的尊重。 ==泰雅爾民族議會議長 烏杜夫‧勒巴克== 我個人來講應該是 整個除罪化才對 不管它是有沒有刑責 只要還是有罰則的話 那還是一樣不尊重我們這樣子 這次修正草案,是在野保法第51條之1的條文,明定原住民族違反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繳新臺幣2萬到10萬元,即能避免移送刑罰處置。 記者 林靜梅 郭俊麟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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