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中國民眾來台定居相關規定,根據修正草案,未來自中國申請來台定居者,除須檢附喪失中國地區戶籍證明外,還要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7月底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條文,在申請定居者應繳交的文件中,新增須檢附喪失中國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根據現行辦法,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須繳交之文件包含:定居申請書;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3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中國證照、居民身分證或可證明中國人民身分文件之影本,以及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等。
內政部解釋,本次草案修正內容,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今(2025)年3月13日在國安高層會議提出的「5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明確要求中國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由於修正草案預告期已在7月30日結束,內政部表示,將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參考各界建議及實務作法修正,新規定實際上路時間將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