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贓車開槍擊斃少年 今被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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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執法開槍,被起訴的案件,又增加了一樁。今年1月,警方為了預防駕駛贓車的少年逃逸,因此開槍,卻不慎造成副駕駛座的少年身亡。檢方今天認定,警方沒有開槍的急迫、必要性,當時應該放棄開槍,所以依法起訴警員。
白色轎車,車身明顯多處磨損、撞凹處,車窗上還有一個彈孔,畫面驚人。今年1月在桃園楊梅,一名劉姓員警,為了攔捕逃逸贓車,朝右後輪開槍,結果卻意外擊斃,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檢方在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劉姓警員起訴。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王以文==
就逮捕所欲維護的公共利益
以及侵害徐姓少年的生命之間
顯然輕重失衡 違反比例原則
劉姓員警的過失
並不是在於射擊失誤
而是在於沒有辦法
防止誤射的風險之下
不應該使用槍械
消息一出,楊梅分局同仁表示遺憾,直說當時是因為,該輛車不願配合受檢,還衝撞警車,而且是危險駕駛,才會開槍。而涉案員警今天沒上班,但得知判決後也感到無奈。
==桃園楊梅分局 分局長 張弘文==
我們除了深表遺憾以外
我們也會聘請最好的律師
為其進行訴訟
我們會跟我們的同仁站在一起
相關的費用由警察機關來支出
==警察改革協會 發言人 馬在勤==
這個的案子 檢方好像是有根據
監視器調閱的內容 去做出判斷
所以這個案子爭議
我覺得應該不大
開槍的時機上面 從後面開
警方需要負比較大的
舉證責任來證明他的正當性
如果證明不了 他就一定
會被檢察官認為你是過失
雖然警改會認為,員警從後方開槍,在舉證上,要證明正當性比較困難,但警大前教授葉毓蘭,則是在臉書上主張,用槍的適法性應該放寬,判斷基準應該以員警用槍時的合理認知為主。
由於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員警開槍,被起訴的案件,是否會引發寒蟬效應?而未來員警執法時,開槍的時機又該如何拿捏?仍是爭議不斷。
台北桃園 綜合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