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台中有民眾不滿路口設置的爆閃燈太刺眼,以直播方式前往拔除電源線,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男子不滿並無破壞公物,爆閃燈設置也無法規,今(18)日上午到警政署陳情,警方表示,已經請各縣市政府評估爆閃燈效應,自行拆除,目前交通部也在討論是否立法規範。
13日晚間3名路權團體的成員來到台中市大里區附近,直播拔除路口的爆閃燈電源線,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制止,並且將3人帶回警局偵辦,認為毀損公物涉及《刑法》第138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不過被捕男子不滿,認為設置爆閃燈並無法規,關閉也無破壞,與立委到警政署前抗議陳情。
關閉爆閃燈被捕當事人林志遠認為,「濫設在道路上的東西,也不跟民眾告知說這到底是不是屬於公物,然後就將民眾移送,是一件非常離譜,並且違法、依法無據的事情。」
林姓男子送出陳情書,希望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
其實爆閃燈爭議已久,不少民眾反映亮度太高影響視線,也在公共政策平台上發起禁止紅藍爆閃燈的提案,已獲得超過5000人連署。
禁止爆閃燈提案發起人李先生認為,「他們常常用一些便宜的爆閃燈,就說我們這樣子交通就有改善了,其實實際上問題還是持續存在。」
民眾小陳說:「像我們這種眼睛本來就有受傷過的人,你一旦看到,騎乘當中一定重煞。」
警政署回應表示,當初各縣市設置爆閃燈是為了保障用路安全,但目前有民眾反映亮度問題,會請各縣市政府自行評估拆除,但也希望民眾循正常管道,不要私自破壞。
警政署交通組長吳耀南表示,「各縣市回報,是已經有16個縣市警察局已經暫停編列經費來設置,其中有部分縣市已經把轄區的爆閃燈拆除。」
至於設置爆閃燈是否合法,立委先前已召開公聽會,目前交通部也在評估是否要有立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