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至12月禁捕撈販售抱卵母蟹 彰化華成市場2攤商遭開罰
林健生/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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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規定,每年8月至12月間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違者將依《漁業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而昨(2)日在彰化縣員林市的華成市場,有民眾通報攤商還是販售抱卵母蟹,稽查人員到場開單取締並禁止再販賣。
稽查人員走進市場,仔細看看攤商的保麗龍箱裡,有好幾隻都已經抱著滿滿蟹卵,但還是陳列出來供消費者選購。
稽查人員指出,「有抱卵的都不能賣喔,連這樣展示都不行。」
根據漁業署規定,每年8月至12月間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違者將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8月1日新法上路,但有民眾2日在彰化員林的華成市場,發現有2家攤商還是在賣抱卵母蟹,通報彰化縣農業處到場稽查。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長蘇啟懷說明,「總共發現28隻抱卵母蟹,現場也做成訪談紀錄,後續函報給漁業署做依法之處置。」
稽查人員清點,市場裡分別有2攤商,各有14隻抱卵母蟹要販售,當場也依法開單,依違反《漁業法》規定開罰。
但攤商表示自己是向魚貨商進貨來賣卻被開罰,覺得很冤枉,「對呀,以後我不敢賣螃蟹啦。因為政府沒有規定什麼可以賣、什麼不可以賣。」
彰化漁會總幹事陳諸讚認為,「是不是漁民也忘了,在7月底之前抓的想說,都抓了捨不得,還是拿來賣呀。」
漁會表示,這些蟹類可能是在新法實施前就備好貨了,也會加強對漁民和攤商宣導,另外對於其他蟹類甲殼長寬未達規定的幼蟹也禁止捕撈,以維護漁業資源。
黃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