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非動力交通工具 警方無法依肇事逃逸送辦
王柔婷 陳顯坤/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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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駕駛報案被腳踏車撞了之後,質疑對方肇逃,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腳踏車的確有擦撞到這輛車,但卻無法以肇逃送辦,原因是因為腳踏車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不適用於《刑法》規定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逃的規範。
綠燈一亮,小客車直行,一旁騎腳踏車的婦女卻突然左轉,撞上小客車右側,但婦人起身後卻直接離開,小客車駕駛趕忙報警,調閱監視器後確認雙方的確在小港區孔宅新路與高鳳路擦撞,駕駛質疑婦人肇逃,但警方卻無法依涉嫌肇事逃逸將婦人送辦。
高市桂陽派出所副所長許宋任表示,「本所依規定受理,並調閱路口監視,了解案發經過並聯繫腳踏車駕駛人。」
原來《刑法》中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使人傷害逃走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婦人騎的是腳踏車屬於慢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沒肇事逃逸的問題,只能以交通事故的車損案來處理,搭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腳踏車沒照規定轉彎,開罰婦人300到1200元。
民眾認為,「不太合理,這個也是要賠償,造成人家的受傷還是什麼的。」也有民眾指出,「態度問題吧,或許自行車造成的傷害會比較小,但是我覺得是一個態度問題。」
腳踏車擦撞後離開不算肇逃,滿多民眾不了解都認為應留在現場,警方也提醒民眾,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車損嚴重與否或誰的責任大,都應報案後交由警方來處理,避免爭議。
黃棋/編輯